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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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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后期墨家(2)[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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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盗,杀人也”是反对墨家的另一个首要定见,因为杀人与兼爱有冲突。对这个反对定见,《小取》答复以下:

前期墨家也是这么做的。他们给利、害下了定义以后,又以利的定义为根本,进而为各种品德下定义。他们说:“忠,觉得利而强君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经上》)“利民”的意义也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运”。

针对前期墨家的这个观点,当时有两个首要的反对定见。第一个是说,天下上人的数量是无穷的;那么,一小我如何能够兼爱统统人?这个反对定见叫做“无穷害兼”。第二个是说,如果说有一小我你还没有爱,就不能算爱人,那么就不该当有“杀盗”的科罚。这个反对定见叫做“杀盗,杀人也”。前期墨家用他们的“辩”试图辩驳这些反对定见。

这都是对于庄子的攻讦。庄子觉得,在辩论中,甚么也不能够决定。他说,即便有人得胜,胜者一定精确,败者一定弊端。但是在前期墨家看来,庄子说这番话,恰是表白他分歧意于别人,他恰是在和别人辩论。他若辩赢了,这个究竟不就恰好证明他错了?庄子又说:“大辩不言。”还说:“言辩而不及。”(《庄子・齐物论》)以是“言尽悖”。庄子还进一步以为,万物各从本身的道、本身的定见来看,都是精确的,这个不该当攻讦阿谁。但是在前期墨家看来,庄子所说的就是“言”,其本身就是攻讦别人。如果“言尽悖”,庄子的这个“言”莫非就不悖吗?如果统统攻讦都该当遭到怒斥,那么庄子的攻讦就该当第一个遭到怒斥。庄子还侈谈不要有知识的首要性。但是他如许侈谈和会商,本身就是一种知识。若真的没有知识了,那就连他的会商也没有了。

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如果,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

前期墨家在攻讦道家的时候,揭暴露了一些也在西方哲学中呈现过的逻辑悖论,只要在当代建立了新的逻辑学,这些悖论才获得处理。是以在当代逻辑学中,前期墨家所做的攻讦不再有效了。但是,我们看到前期墨家如此富于逻辑脑筋,实在令人赞叹。他们试图缔造一个熟谙论和逻辑学的纯体系,这是中国当代其他各家所不及的。

前期墨家也攻讦了道家。《经下》篇说:“学之益也,说在诽者。”《经说下》篇解释说:“学也,觉得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知学之无益也,是教也。以学为无益也,教,悖!”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墨经》并没有点惠施的名。究竟上,《墨经》各篇也没有点任何人的名。但是,从对于“同”字的阐发看,惠施的错误也就清楚了。说“万物毕同”,是说它们同类,是“类同”。但是说“六合一体也”,是说它们有部分与全部的干系,是“体同”。由类同为真的命题不能推论出体同的命题也为真,固然都用了“同”字。

《经下》篇又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经说下》篇解释说:“以悖,不成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成,以当,必不审。”这解释是说:以言为尽悖,此说不成以建立。如果持此说的人,其言能够建立,则起码此言不悖,还是有些言能够建立;如果其言不成建立,则以此说为当者也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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