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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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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为妻的再醮权。明律规定孀妇再醮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会民风大变,妇女在实际糊口中有了较广泛的再醮权。女教书对于孀妇守节与否,以为应由本身作决定,比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弓足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办理。”潘弓足终究本身主婚,再嫁西门庆,并且夫丧再醮已成为普通官方妇女的根基代价取向,社会言论也持承认态度,有的处所另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别人之妇的民风。

三是违律嫁娶范围的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分歧适法律规定的嫁娶,该当依法予以消弭,且处以呼应的科罚。《唐律》户婚律对于违律为婚应行仳离者几种:同性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支属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户律•婚姻》的规定大抵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报酬妻及僧道纳宠等条。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3,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206页

一是为妻的人身权。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示在伉俪相互犯法时的“同罪异法罚”,这必定形成老婆人身权的侵害,如老婆打丈夫,“仗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老婆,“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近似规定,可见,在不异斗伤程度下,法律对老婆的惩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惩罚。更有甚者,丈夫不对殴杀老婆,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各朝法律都把老婆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乃至老婆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3、既嫁后职位的进步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感情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妃耦挑选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地步,而封建伦理压抑着女性实在的感情,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求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类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遍及征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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