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3页/共4页]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3,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206页
在当代社会,妻的观点很广泛,既包含正妻,即凡是所说的“生母”,别的另有妾。限于篇幅,本文所会商的明朝“为人妻”,是以正妻为研讨工具,明朝“为人妻”的法律职位,根基上因循汉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妇女的身份和职位,即遵守“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原则,从而形成在法律上“夫尊妻卑”局面,但是在明朝的一些法律条则也流暴露必然的庇护妇女权力的气味,这为明朝妇女职位进步供应了法律包管。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明朝今后,跟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节制的日趋严格以及统治者对女性仳离再醮及孀妇再嫁行动的轻视,原属于出嫁女的小我财产―嫁奁已逐步演变成夫家财产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对此作出限定:“凡妇人夫亡无子……再醮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于孀妇守节者则答应其担当遗产,同时还做出“合承夫分”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老婆本色上没有财产权。
《宋刑统•;户婚》卷1、2,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一是为妻的人身权。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示在伉俪相互犯法时的“同罪异法罚”,这必定形成老婆人身权的侵害,如老婆打丈夫,“仗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老婆,“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近似规定,可见,在不异斗伤程度下,法律对老婆的惩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惩罚。更有甚者,丈夫不对殴杀老婆,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各朝法律都把老婆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乃至老婆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34,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350页
3、既嫁后职位的进步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感情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妃耦挑选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地步,而封建伦理压抑着女性实在的感情,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求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类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遍及征象。
明律只是在户绝的环境下,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担当权,即“果无同宗应继,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规定,内容上大抵不异,承认在户绝环境下,财产由女担当。所分歧之处,宋律的《丧葬》令规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遗言处罚,证验清楚者,不消此令,”即父母能够用遗言的体例:剥夺未嫁女担当遗产权力。而元律则明白则明白肯订户绝,女可担当,可见,宋时还受遗言的制约,元朝则享有绝对的担当权,比拟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显刻薄,那就是必须“无同宗应担当者”的环境下,女子方可担当,这类有前提的担当比之唐、元律无疑是女性担当权的减弱。总之明朝未嫁女的财产担当权较之前代大大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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