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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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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翼飞

三是为妻的仳离权。唐今后法律把“若伉俪不相调和,而两愿离者,不坐”作为仳离原则,也就是仳离只要在两厢甘心的前提下便可实现,即和谈仳离。别的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壮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还完聚。”这“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为中国当代传统之休妻前提,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贪贱后繁华。”这是明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定性规定,在必然范围内保护了妇女的权力。但在实际环境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定常常无效。夫放纵妻、妾与人通奸,夫逃之过三年者,殴妻折至折伤以上,典雇老婆、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以上环境,老婆可向丈夫提出仳离,但明朝很忌讳仳离的。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60页

中国当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关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看法影响,未嫁女在家从命祖辈、父辈,即“未嫁从父”;另一方面,又受“长幼有序”伦理影响,平辈中年长之女,不但对年幼之女享有相对优胜权,即便对年幼之男人,偶然也有上风,正如赵凤喈所言:“中国的礼教,素正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职位,虽较平辈男报酬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明朝对于“诸殴兄姐者”判刑较重,与唐宋律类似。可见,明朝为人女的法律职位,起首是从命父辈,而在平辈兄弟姐妹中,首要依“长幼之序”分别其职位的凹凸。

浅论明朝妇女法律职位的进步(择要转贴)

2、未嫁女法律职位的进步

一是为妻的人身权。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示在伉俪相互犯法时的“同罪异法罚”,这必定形成老婆人身权的侵害,如老婆打丈夫,“仗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老婆,“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近似规定,可见,在不异斗伤程度下,法律对老婆的惩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惩罚。更有甚者,丈夫不对殴杀老婆,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各朝法律都把老婆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乃至老婆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6,

二是为妻的财产权。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含出嫁时的嫁奁,也包含“户绝”环境下,依法担当本家产业,唐文宗元成元年《教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财产”元朝普通的妇女,能够自在处罚嫁奁,《元典省户部••》“五兄弟分争产业事条例”规定:“应分炊财,若因……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对于再醮的妇女,非论是生前仳离,还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别人,其随嫁奁”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许随身搬取。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34,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350页

在娶支属之妻妾一条中,元朝蒙古族“收继婚”的民风,父死子能够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准弟亡而兄收弟妇。因为“收继婚”是蒙古族一种商定俗成的风俗,对泛博蒙古族妇女形成必须接管的婚姻究竟,大大限定了她们再嫁工具的挑选自在。而《明律》则果断改正这一“胡风”,对“收继婚”的惩罚大为峻厉,“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这一规定合适汉族的民风风俗,对明朝妇女的再次婚姻缔结,具有必然主动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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