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第3页/共4页]
1、统治者主权统治者主权主如果指马来九州苏丹所享有的结合邦和各州的最高权力,这是对其传统主权职位的承认。马来苏丹法律上的主权职位即便在殖民期间也曾得以耐久保存,但只限于各地点州。二战后到独立前,马来亚联邦(1946年4月1日至1948年2月1日)与马来亚结合邦(1948年2月1日至1957年8月31日)的主权均为英王具有。殖民期间,统治者的主权还包含独立利用办理伊斯兰教和马来人民风风俗的权力,其他行政权则与各州驻扎官分享(马来联邦各州)。独立后,苏丹不但持续保存各地点州的主权职位,即“除本宪法(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引者)之规定外,统治者至今在其国土内所享有之君主权、特权、权力与统领权及森美兰州酋长至今在其国土内所享有之特权、权力及统领权,必须持续保持原状”,因为国度元首也在他们当中并由他们选出,以是,亦享有国度主权,同时享有最高行政权,并充当结合邦武装军队之最高统帅。统治者集会(由马来九州苏丹和槟城与马六甲两州州长构成,后者无权统领本州内宗教事件,这一权力返国度元首)的最首要的任务就是推举国度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槟城和马六甲两州州长不享有这一权力),并对触及结合邦的宗教事件有决定权,如“决定应否同意将任何宗教上之行动、典礼或典礼扩大实施于结合邦”,别的,也有权对于一些国度严峻政策和委任供应定见,或必须征得其定见。国度元首和元首之下,各州统治者与州长也享有高于统统人的职位,各州有州宪法,对统治者在本州的主权职位亦有规定和包管。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有关马来统治者主权职位的规定,标记取马来人在该国享有的最大特权,亦是马来人安排职位的最粗心味。
第二款:……最高元首必须以需求之体例履行本宪法及联邦法律付与之职务,……确保在大众办事之职位(州之大众办事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结合邦当局赐与或供应之其他近似之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人……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并且,当联邦法律规定需求任何准证或执照方可处置任何行业或贸易时,必须在该项法律及本条之规定下,在准证及执照方面,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
第一款:回教(伊斯兰教,此为马来西亚华人的风俗性用法)为结合邦之国教(the religion of theFederation);唯其他宗教可在安宁与调和中在结合邦任那边所推行。
第二款:自“独立日”后之十年期间,及过后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英文可在国会两院、各州立法议会,以及其他统统官方用处上加以利用。
4、伊斯兰教为结合邦宗教在伊斯兰教传人东南亚之前,马来人的信奉属于原始或官方信奉范围,骄傲剌加王国以后,马来半岛的马来人慢慢皈依伊斯兰教。按照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所谓“马来人”,其首要的前提就是信奉伊斯兰教,其次是风俗讲马来语,并顺从马来人的民风风俗。(恰是为了在乎识形状范畴里建立马来人的安排职位,以是,宪法亦规定伊斯兰教为马来西亚结合邦的宗教。(宪法第三条)
第三款:马六甲州、槟城州……之宪法必须各制定有关条则,使最高元首成为各该州之回教首长。
2、马来人特权固然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也有关于“划一权力”的规定,承诺“法律之前大家划一,并享有法律之划一保障。”以及“任何法律或任何大众构造职位或失业之委任,或在履行有关获得、具有或出售财产之法律时,或在运营任何贸易、买卖、专业、职业或失业方面,不得单以宗教、种族、血缘或出世地为来由而对百姓有所轻视。”如此,但是,宪法有关马来人特权的“明文规定”,却令人们见不到族群划一,如这里所指的划一权力,就不能使“有关任何庇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含地盘之保存),或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插手马来军团之规定”等“见效”。关于马来人特权,1948年结合邦宪法本来规定保存刻日为15年,现早已超越,其打消却似遥遥无期。宪法中有关的详细规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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