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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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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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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最高元首必须以需求之体例履行本宪法及联邦法律付与之职务,……确保在大众办事之职位(州之大众办事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结合邦当局赐与或供应之其他近似之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人……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并且,当联邦法律规定需求任何准证或执照方可处置任何行业或贸易时,必须在该项法律及本条之规定下,在准证及执照方面,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

第三款:任何州当局可根据现行法律宣布以下地盘为马来保存地:(a)州当局为该项目标而以和谈体例征用之任何地盘;(b)由地主提出申请,并获得统统享有该地盘权力或好处者同意之任何其他地盘。(以下为1981年修宪时增加内容)当任何地盘停止成为马来保存地时,必须立即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将任何其他具有近似性子,面积不超越该原属马来保存地之地盘,宣布为马来保存地。

第三款:马六甲州、槟城州……之宪法必须各制定有关条则,使最高元首成为各该州之回教首长。

《宪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国度语文的有关规定为:

3、马来语文为结合邦语文关于马来语文为结合邦国度语文这一规定,因为宪法实施后直接影响到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和生长,是导致马来人与华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在族群教诲题目上争论最狠恶的身分,特别是传闻当年马华公会与马来人天下同一机构在这个题目上有相互承诺一“因为马华在独立期间,为了互换华人的百姓权及政治好处,已采取巫英文为官方语文,是以不能叛变信誉去支撑汉文语文活动”,它还成了马华公会与华教活动魁首之间耐久挥不去的阴云,乃至严峻地影响到了华人内部的连合。

(一)关于“马来保存地”的(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最高元首必须有任务根据本条之规定,庇护马来人……之特别职位以及其他民族之合法权益。

第三款:为确保能根据第(二)款给马来人……保存在大众办事职位、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教诲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之权力,最高元首可为该项目标而向根据第十篇所设之任何委员会、或卖力颁布该项奖学金、助学金或卖力供应其他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之任何构造收回需求之普通性通令,而各该委员会或构造必须顺从该项通令。

在马来西亚的民主政治中,之以是凸显族群政治特性,之以是挑选了走族群政治这条门路,是因为这个族群多元国度在独立前夕面对着极其锋利而难以调和的族群好处对峙和冲突抵触,是以在逐步展开的民主化过程中,在实现独立这个甲等政治目标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各自族群权益的最大化,为了确保族群间相安共存,族群政治或许就成了在当时看来,他们能够共同找到的一条最大的前程,这当然不是最好前程。毫无疑问,这条前程是英国等殖民帝国耐久统治所铺就的,它遗留着殖民统治者打劫和压迫的陈迹,以是,就必定了这条门路的将来不会是平坦的,从某种角度上看,它既是前程,也是无路。因为,无数汗青和实际究竟证明,把族群题目政治化,甚而轨制化,就即是把族群题目耐久化,甚而敏感化,是以它不是处理族群题目的终究体例。更值得重视的是,也多少是令人担忧的是,族群政治在马来西亚,本来应当是独立前夕的一种临时性的政治安排,却演变成了某种“社会左券”,是以具有了永久的意义和代价。这里所说的“社会左券”,就是指以独立宪法有关马来人和其他族群的社会职位、权力和任务的原则规定,详细包含:统治者的主权、马来人的特权、马来语被肯定为国语和官方说话、伊斯兰教被肯定为国度宗教等,以及有关非马来人权益(如百姓权)的一些呼应的规定。明显,这里虽美其名日“社会左券”,本色上倒是英国殖民统治者和马来人上层(统治者与巫统魁首)仰仗他们耐久政治联盟打造的强力上风,强加给华人等其他族群的一种所谓的“商定”,是土著特权与非土著百姓权买卖的成果。当这一本来“约法”再转而成为国度底子**后,也就具有了一种崇高不成侵犯的职位。成果就使得马来西亚的政治或族群政治至今仍然是马来人政治家的独角戏,其他则均为副角。这就是当今马来西亚当代本钱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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