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第1页/共4页]
第一款:最高元首必须有任务根据本条之规定,庇护马来人……之特别职位以及其他民族之合法权益。
第二款:除无统治者之州外,州宪法所肯定每一州之统治者作为该州回教首长之职位,及作为回教首长所享有之权力、特权、专有权及权力,完整不受影响或减弱;惟当统治者集会同意将任何一项宗教行动、典礼或典礼扩大实施于结合邦时,则各州统治者必须以回教首长之职位受权最高元首为其代表。
3、马来语文为结合邦语文关于马来语文为结合邦国度语文这一规定,因为宪法实施后直接影响到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和生长,是导致马来人与华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在族群教诲题目上争论最狠恶的身分,特别是传闻当年马华公会与马来人天下同一机构在这个题目上有相互承诺一“因为马华在独立期间,为了互换华人的百姓权及政治好处,已采取巫英文为官方语文,是以不能叛变信誉去支撑汉文语文活动”,它还成了马华公会与华教活动魁首之间耐久挥不去的阴云,乃至严峻地影响到了华人内部的连合。
2、马来人特权固然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也有关于“划一权力”的规定,承诺“法律之前大家划一,并享有法律之划一保障。”以及“任何法律或任何大众构造职位或失业之委任,或在履行有关获得、具有或出售财产之法律时,或在运营任何贸易、买卖、专业、职业或失业方面,不得单以宗教、种族、血缘或出世地为来由而对百姓有所轻视。”如此,但是,宪法有关马来人特权的“明文规定”,却令人们见不到族群划一,如这里所指的划一权力,就不能使“有关任何庇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含地盘之保存),或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插手马来军团之规定”等“见效”。关于马来人特权,1948年结合邦宪法本来规定保存刻日为15年,现早已超越,其打消却似遥遥无期。宪法中有关的详细规定以下:
以上所谓的“社会左券”,是马来人与华人和印度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耐久斗争但终究让步的成果,关于这一点,有研讨者讲,马华公会和印度人国大党带领人之以是接管作为国度说话的马来语为讲授媒介语,是因为巫统承认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而在百姓权题目上,巫统之以是接管“出世地原则”,其互换前提乃是要让马来语在统统黉舍传授,并且,不管是哪一种讲授媒介语的黉舍,也都要利用共同的“马来亚课程”纲领;在马来人特权题目上,华人和马来人也不过是以接管马来报酬“地盘之子/女”(土著)观点、马来苏丹的主权职位以及马来语为国度说话,并同意大众办事部分任职的马来人与非马来人四比一的比例等,才换得了巫统的包管:持续履行自在经济政策,以使非马来人能够参与经济活动,而不必担忧其财产被充公或蒙受轻视性税收。
第二款:……最高元首必须以需求之体例履行本宪法及联邦法律付与之职务,……确保在大众办事之职位(州之大众办事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结合邦当局赐与或供应之其他近似之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人……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并且,当联邦法律规定需求任何准证或执照方可处置任何行业或贸易时,必须在该项法律及本条之规定下,在准证及执照方面,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
第五款:最高元首必须为吉隆坡及纳闽结合邦直辖区之回教首长,国会得为此制定法律管束回教事件,及建立一个理事会,向最高元首供应有关回教事件之奉劝。(为1973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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