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在现有族群政治框架下能否构建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第4页/共5页]
但是,如果有人进一步诘问:人们所看到的马来西亚的种族调和,是在甚么前提下、靠甚么机制来保障和维系的?他就会重视到题目的另一面,这就是在马来西亚有宪法规定的土著马来人享有的特权,有不成以会商的有关种族题目的“敏感课题”,有只讲连合却躲避民族划一的民族政策,有只讲国度认同却不肯过量触及族群多元国情的片面寻求,以及马来人在政治、经济、文明、教诲等各范畴占安排职位,而非土著马来族群却持续要求一些根基权益,包含母语教诲权力,而为此提出《诉求》成果还会招致激进的马来民族主义者的恐吓或威胁而被迫将其搁置,另有大选前夕种族题目常常被拿来讲事,每遇政治危急必伴随并终究转嫁为种族危急,各种种族风波不竭以及大专院校分歧族群的门生之间不相来往,等等,劈面对统统这些题目时,另有人会说马来西亚是一个种族调和的社会吗?实在,当今的马来西亚,其被非土著族群以为片面的种族政策并未获得各族群的遍及接管,它的很多种族课题亦悬而未决,如当年马来西亚华人社团大选诉求被迫搁置的七个项目就是最好的申明。
固然,《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也是一部倡导划一的宪法,如其第八条就是专门有关“划一权力”的条则。但是,细心阐发这一条则,就会发明,这里所保障的划一,是针对百姓小我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由百姓小我所构成的族群而言的。就小我而言,它的第一款规定:“法律之前大家划一,并享有法律之划一保障。”第二款亦规定:“……任何法律或任何大众构造职位或失业之委任,或在履行有关获得、具有或出售财产之法律时,或在运营任何贸易、买卖、专业、职业或失业方面,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缘或出世地为来由而对百姓有所轻视。”但是,宪法针对这一划一又限定了一系列的前提(第五款),此中包含,宪法所付与的小我自在,不该影响“有关任何庇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含地盘之保存),或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插手马来军团之规定。”再联络到其他有关土著人特权的有关规定,以是,我们以为,该宪法对于划一的规定,有两点值得重视,这就是:第一,这是一部只讲有限划一的宪法;第二,这是一部不讲民族划一的宪法;第三,因为每个百姓在实际中都具有百姓和族群两重身份,而按照宪法的规定,他作为百姓与别人是完整划一的,但是,作为族群的一员,却一定是,以是,该宪法也是一部具有内涵冲突的宪法。
如许,便能够看出,“土著至上主义”指导下的马来西亚的种族政治,固然情势上实施的是君主立宪制与议会民主制的国度政治体制,实际中亦答应反对党与反对政治的存在,但是它与真正的当代民主政治文明另有很大的间隔。是以有学者把这类政治体制称作“种族威权政治”,即以为这是一种建立在种族根本上的强权政治。我们重视到,这类政治的庞大性就在于,参与政治活动的主体都不是浅显的政党,并且各自以某一族群为根本的政党。每一个政党都不但代表本党的好处和要求,而是还要代表某个族群的好处和要求,政治好处直接与族群好处相干,政治斗争也与族群合作胶葛在一起,使政治过程无处不打上族群的印迹,从而构成一种政党与族群相互操纵的干系体制。在这类体制下,政治霸权自但是然地会直接演变成种族霸权,政治认识形状也自但是然地会表示为种族认识形状,成为国度的支流认识形状。这恰是当前马来西亚的政治实际。
请收藏本站:m.zbe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