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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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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在现有族群政治框架下能否构建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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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也是一部倡导划一的宪法,如其第八条就是专门有关“划一权力”的条则。但是,细心阐发这一条则,就会发明,这里所保障的划一,是针对百姓小我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由百姓小我所构成的族群而言的。就小我而言,它的第一款规定:“法律之前大家划一,并享有法律之划一保障。”第二款亦规定:“……任何法律或任何大众构造职位或失业之委任,或在履行有关获得、具有或出售财产之法律时,或在运营任何贸易、买卖、专业、职业或失业方面,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缘或出世地为来由而对百姓有所轻视。”但是,宪法针对这一划一又限定了一系列的前提(第五款),此中包含,宪法所付与的小我自在,不该影响“有关任何庇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含地盘之保存),或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插手马来军团之规定。”再联络到其他有关土著人特权的有关规定,以是,我们以为,该宪法对于划一的规定,有两点值得重视,这就是:第一,这是一部只讲有限划一的宪法;第二,这是一部不讲民族划一的宪法;第三,因为每个百姓在实际中都具有百姓和族群两重身份,而按照宪法的规定,他作为百姓与别人是完整划一的,但是,作为族群的一员,却一定是,以是,该宪法也是一部具有内涵冲突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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