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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霸皇李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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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官职制度(下)[第3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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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谈谈唐朝官员的俸禄以及致仕轨制。唐朝官员从当局那边所得的俸禄包含禄米、地盘、俸料三大项。

天宝十三载(公元754年),玄宗御勤政楼,试博通坟典,洞晓玄经、辞藻宏华、军谋出众等举人……取词采宏丽外,别试诗赋各一首。

唐朝初年,常科测验是由尚书省之吏部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主持的,《通典·推举三注》说:“武德旧制,以考功郎中监试贡举,贞观今后,则考功员外郎专掌之”。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考功员外郎李昂因诽谤进士李权的文章,大受李权的唾骂。因为产生这个事件,朝官群情纷繁,都以为由郎官主持考场,职位太低,声望不高。因而,玄宗决定把主考权移给礼部,由礼部侍郎(正四品下)主持。而后,历代因循不改。

(一)禄米。《新唐书·食货志五》云:“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应一次,外官无禄。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而后,规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若无粟则以盐代禄。别的,百官在年关考核中获得上考者,可获得奖禄一季或一年。

由此看出,唐朝对官吏考课的目标是为了选贤任能,奖善罚恶,裁汰贪懦,廓清吏治,使官僚步队更合适于封建统治的需求。是以,凡在考课时,列于中等以上的官吏,在政治上能够升官,在经济上能够加禄;反之,若列于中等以下的官吏,就要升级罚禄,情节严峻的,乃至要遭到罢官的处罚。这些奖惩规定,据《大唐六典·尚书吏部》考功郎中条说:

州县官吏平常事情,都算职分内应做的事,不在计课以内。所谓“职分”事,据《唐会要》载,大中六年(公元852年)七月考功司的奏文说:

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精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

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高低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

(二)地盘。在均田轨制下,唐朝职事官、散官、册封、勋官等都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据《新唐书·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武官、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别的,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这些规定,只是当局的一种限田办法,并不能实授其地。不过,《食货志五》说:“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但从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朝官员从当局那边所得地盘支出首要还是靠职分田。职分田普通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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