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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许仲复仇试看两汉复仇之风[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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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汉的复仇之风,荀悦曾经做过一番阐述:“或问复仇古义也。曰:‘仇,复仇可乎’?曰:‘不成’。曰:‘但是如之何’?曰:‘有纵有禁,有生有杀,断之以法,是谓义法并立’。”荀悦以为既要靠法律来束缚,也要通过避仇来制止复仇行动的滋长。

因这类民风,社会上遍及存在对复仇者的怜悯和支撑,当时的官吏如果给复仇者弛刑或者放走他们,会获得官方的奖饰。

放走复仇者的不止有官吏,另有天子。“宁叔,字茂泰,广汉人,与朋友张昌共受业太学。昌为河南大豪吕条所杀,叔杀条,自拘河南狱。顺帝义而赦之”。

秦汉之际,复仇是被视为公理的。

和帝永元九年到东汉末,处於对复仇的严格节制期,拔除了《轻侮法》,为父母报仇也要遭到严惩了。放走复仇之人的官吏也要遭到奖惩,如前边提到的张歆就弃官逃亡了。在这个期间,虽对复仇的行动严格节制,但权势之家在杀人后却可制止法律的制裁,如夏侯惇、如阳球。

吴祐之以是会这么做,与当时的风另有关:“《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

因为母亲遭到欺侮而杀人的另有一个:阳球。“阳球,字刚正,渔阳泉州人也。家世大姓冠盖。球能击剑,习弓马。性峻厉,好申、韩之学。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结少年纪十人,杀吏,灭其家,由是着名”。阳球是灵帝年间的名臣,当过司隶校尉,大杀寺人。

光武帝到和帝九年,约莫七十年间,对复仇的节制是败坏的。桓谭曾上书朝廷,力主严惩复仇者,但遭到了光武帝的萧瑟,能够是光武帝受公羊学所倡导的复仇思惟之影响。章帝建初五年制定了《轻侮法》,明白规定从宽措置为父母报仇之人。这条法律一向持续了十七年,到永元九年。

当过平皋县长的张歆也放过为父母复仇的人。“有报父仇贼自出,歆召,因诣阁曰:‘欲自受其辞。’既入,解械,饮食,使发遣,遂弃官逃亡”,厥后“逢赦出”,“由是乡里服其高义”。

最后说一下两汉法律对复仇的定义和奖惩。

东汉时,复仇民风的地区有所窜改,太原、上党地区的复仇风习有所减弱,关中还是保存了浓烈的复仇风俗,不过从文献来看,是时本地复仇最烈的是颍川、南阳及邻近一带,见之於史的东汉复仇事例多数产生在这里。

新莽末至东汉建立,复仇是失控的。

光武、明帝时的名臣钟离意也对复仇的人开过恩,他在任瑕丘县令时,县人防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广抽泣不食。钟离意怜伤他,就叫他归家,使得殡敛。丞掾皆争,钟离意曰:“罪自我归,义不累下。”遂遣之。防广敛母讫,果还入狱。钟离意密以状闻,广竟得以减死论。

灵帝时的酒泉郡女子赵娥为父报仇,在光和二年於县都亭前杀了仇敌,然后去自首,当时满城百姓去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最后被县尉“强载回家”,无罪开释。不止如此,当时的凉州刺史、酒泉太守还“并共表上,称其烈义,刊石立碑,显其门闾”,给她刻石立碑,以显其家流派。

如郅恽为朋友董子张复仇。

以上内容多引自《汉朝社会民风研讨》。

许仲为母复仇之事是来自史乘记录的一个故事:东汉时安丘男人毋丘长“与(母亲)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毋丘长遂杀之为母报仇,然后逃往胶东。不过后继的故事和书中分歧:安丘县吏追踪到胶东抓住了毋丘长,时为胶东侯相的吴祐对他说:“你的母亲见辱,这是情面所耻,但是真正的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你现在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毋丘长以械自系,说:“国度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到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有身。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故报吴君乎?”乃啮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言我临死吞指为誓,属儿以报吴君。”因投缳而死。这个故事在《后汉书·吴祐传》里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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